本文转自:豫法阳光
【基本案情】
????王某等46人与某铜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,经济源市法院作出判决,某铜业公司应支付王某等46人工资款共计100万元。判决生效后,某铜业公司未履行。46名申请执行人陆续申请执行,济源市法院迅速对某铜业公司资产进行查控,深入走访调查,多次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,敦促企业依法快速履行执行义务。法院了解到,某铜业公司环保意识不强,项目设施落后,现处于停产状态,账户上没有任何资金,计划引进投资,发展生产。如果对某铜业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用于支付工人工资,不仅程序复杂,最终会给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。为有效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,济源市法院持续协调,促进某铜业公司加快引资进度。该企业引资成功后,立即将10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账户。46名工人领取了执行款,该批案件顺利执结。
?? 【典型意义】
????人民法院执行案件,需要做到依法执行和善意执行的统一,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。本案执行过程中,济源市法院在坚决保护农民工群体合法利益的同时,通盘审视案情,充分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困难,并非采取生硬的执行措施把企业推向绝境,而是适当给企业求取生存发展的机会,最终实现农民工工资有保障、企业经营发展有出路的双赢局面,实现了执行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、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