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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

信息来源:tongye.biz   时间: 2025-10-07  浏览次数:69

来源:山东证监局

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

    你公司作为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江西铜业)控股股东,于2019年江西铜业收购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时,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。承诺自该次交易完成后,你公司及你公司控制的企业在未来60个月内解决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。截至目前,上述承诺已到期,你公司未完成承诺事项。

    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——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》证监会公告〔202216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情形。根据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——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》证监会公告〔202216第十七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。你公司应当积极采取措施,尽快履行承诺义务,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。

    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;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山东证监局

20247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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